為了增加資訊的可讀性,中山一家照明公司將一張圖片發(fā)到其官方微博上,沒想到卻因此侵權吃上了官司。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中山首例企業(yè)官方微博使用圖片侵權案,照明公司被認定為未經許可在微博上轉發(fā)原告攝影作品,構成侵權,被判立即停止使用該圖片,賠償4500元。 原告:照明公司侵害著作財產權 據介紹,華蓋創(chuàng)意(北京)圖像技術有限公司是美國企業(yè)G ettyIm ages Inc在中國的授權代表。日前,華蓋公司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訴,稱中山市某照明有限公司在沒有得到授權的情況下,基于商業(yè)目的擅自在新浪官方微博中使用了G ettyIm ages China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的Iconica品牌的圖片1張(編號:90336891、內容:風車)。同時還在其官方微博中使用了G ettyIm ages China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的圖片2張(編號:73970376、內容:會議;編號:113008770、內容:手),稱照明公司侵害了其享有的著作財產權。 被告:并非基于商業(yè)目的,未從中獲利 照明公司確認在未經華蓋公司授權下,在微博中使用了涉案圖片。但照明公司稱,華蓋公司不享有著作權,不是本案適格主體,而公司微博中的圖片來源于百度等公開媒體,上述媒體沒有華蓋公司的版權提示。公司只是為了配合文字說明,增加資訊的可讀性才使用了圖片,并非基于商業(yè)目的,也未從中獲利,僅僅是為了個人欣賞使用圖片不構成侵權。 2013年1月8日,華蓋公司向遼寧省大連市中山區(qū)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經查實,照明公司官方微博的一個頁面顯示一副內容為風車的圖片,該圖片除消掉“gettyim ages”水印外,與華蓋公司擁有著作財產權的編號為90336891的圖片的對應內容完全一致。 [判決] 法院認定侵犯復制權和發(fā)行權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認為,華蓋公司主張著作權的圖片,屬我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攝影作品。經審查,照明公司在其官方微博中使用的圖片與華蓋公司所享有的著作財產權圖片的內容、構圖一致,為同一攝影作品。照明公司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涉案圖片,并用于企業(yè)宣傳推廣,侵犯了華蓋公司依法享有的復制權和發(fā)行權。